(2017)鄂0103执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天元美敦印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天元美敦印刷有限公司,武汉美敦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忠,史德旭,张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212号6楼。法定代表人秦怿。被执行人武汉天元美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忠。被执行人武汉美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忠。被执行人李成忠,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史德旭,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张翠云,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天元美敦印刷有限公司、武汉美敦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忠、史德旭、张翠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黄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999764.48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每日的迟延履行金按逾期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23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黄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钟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