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家统、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家统,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9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家统,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应校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德,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家统因与被申请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家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审 判 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