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赤峰佳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佳诺商贸有限公司,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佳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付文,经理。被执行人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毅,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毅,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毅,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赤峰佳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峰集采云贸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京香餐饮有限公司、赤峰云商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