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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李文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李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文香,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1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李文香抚养费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凤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文香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泽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2016年1-12月份的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文香银行账号,但无存款、无动产车辆,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因家庭生活困难并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经合议庭评议,其符合救助条件,报请凤庆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2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杨 真执行员  朱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