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立新、金益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新,金益新,孙文化,金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金益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孙文化,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金宏宽,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陈立新与被告金益新、孙文化、金宏宽���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立新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