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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4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伟、翟成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翟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信县。被执行人:翟成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翟成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成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22×××85账户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