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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诗林、卢晓云等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林,卢晓云,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89号原告:张诗林,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卢晓云,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林,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潘鑫,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清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张诗林、卢晓云与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清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宾良审 判 员  周秋化人民陪审员  付文工二〇一七年五月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