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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2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君与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君,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君,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丰县胜利西区。刘立君与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秀英共欠原告刘立君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75600元,分别于2016年2月8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16年5月8日前偿还75600元。如果被告张秀英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刘立君有权要求被告张秀英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012年10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15600元,2012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予以扣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秀英的房产登记信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秀英名下位于丰县安福大厦1-1-1501、1502、1511、1512房地产四处。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张秀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秀英名下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立君,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张秀英名下除所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叶跃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