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建宁县华新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建宁县华新食品有限公司,范龙辉,张碧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30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宁县华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翔飞工业园区锄家井食品区。法定代表人张碧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龙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张碧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30民初437号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本案借款本息,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闽0430民初437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铖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邹淑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