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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家祥与被执行人李银昌、张金强、李福德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祥,李银昌,张金强,李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何家祥,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鲁史镇。委托代理人:马文军,系何家祥之女婿。被执行人李银昌,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鲁史镇。被执行人张金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诗礼乡。被执行人李福德,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诗礼乡。申请执行人何家祥与被执行人李银昌、张金强、李福德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036.20元(被执行人李银昌��偿金额24515.50元,张金强、李福德24520.70元,各自赔偿金额1226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银昌已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何家祥14515.50元,还未履行10000.00元,被执行人张金强已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何家祥10000.00元,还未履行2260.35元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中申请执行人何家祥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张金强260.35元的执行,以上被执行人李银昌尚未履行完的10000.00元、张金强尚未履行完的2000.00元,共计12000.00元,鉴于申请执行人何家祥年纪已大,身患残疾,生活困难,故由申请执行人何家祥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救助条件,报请凤庆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二、被执行人李福德已全额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杨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