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有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有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39号罪犯黄有能,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有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有能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7日该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黄有能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黄有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有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有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