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安民初字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与王长福、王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王长福,王忠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安民初字2044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8724730408。负责人黄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原告副行长。被告王长福,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王忠信,男,194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与被告王长福、王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秦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