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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家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顺,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沈家顺,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家顺与被执行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8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