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傅国勤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拓诚塑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勤,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拓诚塑胶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70号原告:傅国勤,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拓诚塑胶经营部,经营场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8号5幢2号(金玉良城)。经营者:郑乃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勤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拓诚塑胶经营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国勤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国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傅国勤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日法官 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