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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周某、何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周某,何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933号原告: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谷某,贷款担保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何某,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周某、何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