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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候喜与图亚、哈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候喜,图亚,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07号申请人王候喜,男,汉族,1961年7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图亚,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信用联社浩绕柴达木信用社职工。被申请人哈斯,男,1966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信用联社浩绕柴达木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王候喜申请执行图亚、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图亚、哈斯名下其他财产经过我院执行员通过内部查控网、当地房管局、国土局及各大银行进行系统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候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解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