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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赤峰市泰邦矿山机电有限公司、高亚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赤峰市泰邦矿山机电有限公司,高亚泉,牟彦杰,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赵海新,行长。被执行人赤峰市泰邦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亚泉,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牟彦杰,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刘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赤峰市泰邦矿山机电有限公司、刘玉、牟彦杰、高亚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