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字第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建国、徐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徐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68年11月11日生,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徐晖,男,1971年1月24日生,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徐晖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法执字第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