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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建国、徐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徐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68年11月11日生,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徐晖,男,1971年1月24日生,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徐晖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法执字第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