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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昊与高红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昊,高红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609号原告:孙昊,男。被告:高红兵,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三里桥敏州路413号。原告孙昊与被告高红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孟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