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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志雄与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粤0103执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雄,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雄,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2栋301-305房。法定代表人:刘海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雄与被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劳人仲案字[2016]436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5294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另外还有5宗执行案件,总标的86772元,执行费938元。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后,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13449.04元,该执行款项缴纳执行费后,按比例发还给申请执行人762.33元,本院还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北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