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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天津市中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821号之一原告:韩志强,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淞、吴超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职务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强、孙艳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建军,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萍,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中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方从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伟,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强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第三人天津市中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驰峰审 判 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擎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