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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6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昌浪、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浪,张华,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浪,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建,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昌浪与被执行人张华、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昌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1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代理审判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书 记员  凌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