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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陆振军与阮立军、阮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军,阮立军,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陆振军,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阮立军,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阮君,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陆振军与阮立军、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