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玉宏与陈贵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宏,陈贵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蒋玉宏,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陈贵州,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武汉傲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贵州名下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59号60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136.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7284)。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程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