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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刘张与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刘张,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39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6)沪0106执5393号申请执行人赵刘张,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本院在执行赵刘张与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0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杨 辉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