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罗锦玲与原笑霞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锦玲,原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锦玲,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原笑霞,女,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罗锦玲与被执行人原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利息共计1103690.2元,执行费1343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1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欠款、利息共计1103690.2元,执行费134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原笑霞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有股份分红收入,依法向该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原笑霞的股份分红,本院有待该协助执行单位分红时予以执行。本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及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北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