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永红、陈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红,陈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丁永红,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岗,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丁永红申请陈岗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岗支付申请人丁永红借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陈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廖国华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