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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文俊、武汉超前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俊,武汉超前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文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超前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华银城A2栋502室。法定代表人文章路,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文俊与被执行人武汉超前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调字(2017)第002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0758.62元,年休假工资3310.34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社会保险费用29974.25元(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失业金75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超前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调字(2017)第002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钟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