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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拉才申请执行李秉根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拉才,李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石拉才,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秉根,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石拉才申请执行李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秉根的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的案款,后经我院五查,被执行人李秉根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