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学飞、陈广梅等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飞,陈广梅,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573号之一原告:李学飞,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陈广梅,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国,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A。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学飞、陈广梅与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俞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