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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广安与李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安,李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932号原告:李广安,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李宝华,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李广安与被告李宝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曹文凭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孙善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