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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思祥与张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思祥,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冯思祥,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冯思祥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甘10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刘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