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卓与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卓,长沙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5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园A区0栋四楼。法定代表人:谭琦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章,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衡,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卓,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长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第十五层。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卓、原审被告长沙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字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劲松代理审判员 肖 睿代理审判员 方院平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项杨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