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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付玉泉、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泉,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86号申请人:付玉泉,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刘艳,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泉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艳名下拆迁补偿权益125000元。二、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常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