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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贺明申请执行左广文左广利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明,左广文,左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贺明,男,1994年6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左广文,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左广利,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刘贺明申请执行左广文、左广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左广文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