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34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人和法庭。被执行人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裙楼201-25。广州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缴纳诉讼费1370元。2017年3月6日,本院人和法庭以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137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进行扣划,但至今该法院未将执行情况函复本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复函。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341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