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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兴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兴隆,陈达霞,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负责人:王琇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云,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兴隆,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达霞,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704。法定代表人:黄兴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陈达霞、黄兴隆、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陈达霞、黄兴隆、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津0103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达霞、黄兴隆、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达霞、黄兴隆、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清区××房产××套。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陈达霞、黄兴隆、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