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阳群、刘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群,刘丹,钟桂兰,伍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阳群,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刘丹,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钟桂兰,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伍建林,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阳群与被执行人刘丹、钟桂兰、伍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丹、钟桂兰、伍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丹、钟桂兰、伍建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