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思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107号被执行人:刘思轶,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思轶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思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思轶未自觉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初字第00648号刑事判决关于刘思轶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思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宋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