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俞桂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桂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刘义,宁国市新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27号原告:俞桂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综合楼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46768913J。负责人:龙宏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宇,公司员工。被告:刘义,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新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俞桂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刘义、宁国市新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俞桂华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新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桂华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桂华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新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程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