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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钱善虎与吴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善虎,吴国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128号原告:钱善虎,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山,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钱善虎诉被告吴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俞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