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钱善虎与吴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善虎,吴国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128号原告:钱善虎,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山,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钱善虎诉被告吴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俞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