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娜与孙家春、孙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娜,孙家春,孙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尹娜,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孙家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孙玉山,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娜和被执行人孙家春、孙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德生 审判员 臧传斌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日 书记员 韦 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字第00043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尹娜,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合浦村4栋210室。 被执行人:孙家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对河居委会张小郢组。 被执行人:孙玉山,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娜和被执行人孙家春、孙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德生 审判员臧传斌 审判员崔明 二0一七年五月日 书记员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