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00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洪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洪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00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吉荣,经理。被执行人张洪叶,男,1979年1月6日生,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法执字第00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