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会中与冯阳平、吴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会中,冯阳平,吴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汤会中,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冯阳平,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吴金玲,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汤会中与被执行人冯阳平、吴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4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金狮支行的存款16500元,在管周农村商业银行合成支行的存款3532元,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