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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阳小珠与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小珠,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阳小珠,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依云一街44号商铺。阳小珠与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8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46160.14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裁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阳小珠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752元,执行费为24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缶音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