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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李志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李志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664号原告:孙桂云。被告:李志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李志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