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李志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李志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664号原告:孙桂云。被告:李志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李志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