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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彭培孙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2017)粤0103执17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彭培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培孙,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兴田一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培孙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培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8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杨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