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小锋与刘文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锋,刘文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1004号原告:李小锋,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文杰,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李小锋诉刘文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小锋、刘文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锋诉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皇家花园17#楼”工地做地坪,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为凭。后经原告催要给付5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至今未给,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书写证明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5000元工资款的事实,已偿还5000元后尚欠10000元。刘文杰辩称:原告诉请的10000元我有异议,是因我将工地包给他欠的,但是因为原告做的不合格,我又进行了返工,我现在只同意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费用折抵我的返工费。刘文杰针对自己的主张未举证。经庭审质证:刘文杰对李小锋举证证据1、2无异议,对欠款是事实,其他意见同答辩意见。经审核:被告对原告举证无异议,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李小锋在刘文杰承包的皇家花园17#楼工地做地坪,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刘文杰共欠李小锋工资款15000元,并于2015年2月8日给李小锋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中载明李小锋做地坪共计15000元,已付5000元。庭审中刘文杰对尚欠李小锋工资款10000元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刘文杰欠李小锋工资款10000事实清楚,刘文杰应当清偿欠款。刘文杰辩称李小锋所做地坪因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所支出的返工费用应从10000元中扣除,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李小锋工资款10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