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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沃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沃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879号原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谢英民,董事长。被告:成都沃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易绍国,董事长。原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沃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沃星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忠义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五月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