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勇与被执行人严绍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严绍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唐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严绍鲜,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唐勇与被执行人严绍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严绍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唐勇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此之前被执行人严绍鲜已主动履行900.00元,双方当事人2017年5月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勇3100.00元,现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微信公众号“”